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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章程

专委会章程

第一条 广东美术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是广东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是美术书法教育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在广东教育学会领导下,进行美术书法教育研究、推广、普及和提高等方面工作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促进美术书法教育改革,为教育行政部门推进中、小学美术书法教育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 本会主要工作内容是:

遵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编写、推广美术书法教材,建立美术书法教育实验区、实验基地和实验学校,组织培训、教育科研、等级考试,组织各类竞赛、评比、展览、经验交流等活动,把美术书法教育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第四条 积极开展国内外美术书法教育的交流活动,推广美术书法教育领域先进的经验与作法。

第五条 会员。全省县美术书法教研员、各实验区、实验基地、实验学校为专委会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美术书法教育、美术书法教育组织工作或美术书法教育理论研究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本专委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专委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遵守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参加本会各项学术活动、享受本会服务等权利;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会章程行为者,常务理事会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会议。

会员代表由各市区县美术书法教研员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代表会议职权。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常设领导机构,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事项。每届理事会改选人数应更换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二届。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聘请顾问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有若干常务理事驻会。本着精简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办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一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会议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会员会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及本会章程组织的活动的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通过决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有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如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广东美术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广东教育学会备案。